2007/11/15 07:20聯合新聞網 記者:記者王文玲/台北報導
珠寶商劉娟娟將珠寶存放在台中商銀保險箱遭竊,她呈報損失廿五件珠寶,價值達五千二百萬元;但竊賊被捕後只承認偷到被起出的五件珠寶,因劉女提不出購買證明,經十年訴訟昨天敗訴定讞,仍無法爭取到五件珠寶以外的賠償。
事發時,台中商銀以五千二百萬元的百分之十五,預墊七百八十萬元給劉女,但約定如果確認有誤報,台中商銀可以請求返還;因起出珠寶中有缺損的價值一百廿萬元,法院判決劉女可由七百八十萬元中取償,她並可向檢察官聲請發還已找回的五件珠寶。
本案發生在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,竊賊陳重為、陳昌榮以水泥鑽孔切割機鑿通牆壁侵入台中商銀行竊。法院認為,台中商銀設置保險箱的處所雖設有紅外線,且二度出現問題,但台中商銀都未注意檢查,須負賠償責任。
法院判決指出,銀行客戶支付租金租用保險箱,銀行不過問保險箱存放物品內容,這類保管箱契約,目的在利用保險箱的安全性及確實性,性質上屬於「租賃」契約,銀行對保險箱設置場所「安全性」的維護,應負起管理義務。
不過,法院要求劉娟娟就失竊物品負起舉證責任,如珠寶的來源或購買證明;劉娟娟表示無論是購入證明或保證書,都放在珠寶盒內一起被偷。但法院認為,一般人將珠寶放到銀行保險箱保管,珠寶證明理應另放他處保管,劉女的做法與常情不符,不予採信。
此外,本案竊賊陳重為落網時,供稱竊取的劉娟娟珠寶只有被查獲的五件,劉女雖反駁「沒有竊賊會說實話」,但因無法提出其他證明,還是沒辦法獲得法院的支持。
警方起出劉娟娟被竊的五件珠寶中,有一對翡翠鑲鑽耳環,由四個翡翠組成,但已被拆解損壞;法院委託鑑定,耳環價值由四百八十萬因損壞減為卅百六十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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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懂耶~~~ 法院如何判定何謂符合常情? 何謂與常情不符?
人民因為覺得銀行的保險箱安全, 所以把珠寶存放在裡面, 當然也不會去預期保險箱會有失竊的可能
而且既然"值錢"的珠寶已經擺在裡面, 所以珠寶證明也鎖在內的才正常吧??
就我所知道, 很多人連房契, 地契都是鎖在保險箱內ㄚ
為何鎖房地契都在保險箱內是常情, 珠寶證明一起存放就不符常情?
而且法院轉而採信竊賊的話才讓人更覺得不合理.
竊賊沒有良心, 怎麼可能說實話??
更讓人覺得非常地不可解地是:
與其法院沒有合理地依據來處理這個案子
為什麼不要讓原告與被告都去測謊, 讓數據來說話呢?
必竟此案件牽涉的金額已經高達5千2百多萬耶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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